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和《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市级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工程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政府另有规定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的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采用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交运局、水务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指导项目使用单位申报项目集中建设计划;
(二)整理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三)明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和分工;
(四)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录进行管理;
(五)制定集中建设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六)监督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组织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和项目的检查考核;
(七)组织集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八)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五)按照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财政性资金预算,筹措落实其他建设资金,并根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申报的建设资金需求及时拨付;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的编报工作,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四)制定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报财政性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和材料设备的采购,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
(七)按合同及工程进度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提请使用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期进度、档案资料、项目移交等管理工作,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对项目概算、预算进行评审,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市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市资规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市税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安排或领导小组决定,确定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程序报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且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投资估算。对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投资概算部门审批。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按工期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并在交付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和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账务调整和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制度,集中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提交项目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中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擅自邀请招标或未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调整概算等,导致项目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未达到建设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从集中建设管理费中相应核减,不足部分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自有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稽查、审计、监察集中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发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公务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太仓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发〔2017〕70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