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促进太仓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关于促进太仓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加强国外专利布局。企业获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额度不超过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推动商标、地理标志发展。经行政部门首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马德里协定注册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2000元,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4.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1%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限奖励一次。对当年度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以实际发生额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和项目数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择优给予表彰。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且胜诉的,给予相关诉讼费用的30%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且未发生退保的,每件补贴2000元。
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7.推进知识产权贯标工作。企业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建备案后,首次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奖励。
8.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苏州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优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知识产权项目。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对申报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及苏州市各类知识产权指导性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0.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的国家、省、苏州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用好知识产权优质资源。加强与驻地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下属单位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对促进地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
12.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代理机构不超过1000元奖励;依法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并通过省优先审查、快速预审通道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代理机构不超过5000元奖励。代理发明授权奖励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核同意,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13.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平台建设、统计分析、维权援助、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执法和专利管理等工作。
14.根据上年度区镇知识产权工作实绩,采用赋分法对区镇综合实力提升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按照5:5的负担比例保障投入,用于本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由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考核并实施。
七、其他事项
15.申报奖励应为上一年度实施或完成的项目。申报对象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材料;按照区镇管理部门初审,市市场监管局集中会审的程序完成。具体时间、要求等事项以通知为准,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以上年末计入本市有效发明专利统计库的为准。
16.申报对象需接受项目真实性和企业信用的核查,核查结果有不良记录的,按照《太仓市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扣减。
17.申报对象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8.申报对象应为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获得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服务全市发明专利授权的代理机构。
19.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专利非正常申请核查名单数量较大且不及时撤回整改,确认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被上级部门通报的,当年不予奖励。
20.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原制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太仓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