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太仓市促进商务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流通体系,全面推进太仓商务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全力推进利用外资量质齐升
一、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参见国家发改委最新版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设立上述产业项目且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下同),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商贸物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研发设计、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为促其早日运营,外商投资设立上述产业项目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自产生开票销售后兑现,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商投资设立上述产业项目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自产生开票销售后兑现。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含利润再投资)扩产。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度累计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技术改造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外资并购政策,外资全部或部分收购我市内资企业,经确认完成并购交割手续的,按年度外资到资额或外方并购交易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总部经济、设立研发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倾力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六、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从当年全市进出口总额有增量的企业中按总量大小评选前20位进行奖励。进出口总额排名前5位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第6到第15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6到第20位每家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和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外),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缴保费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出口额300—1000万美元,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投保保费全额补助。
十、鼓励企业发展出口名牌。当年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苏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出口基地建设。对江苏省自行车童车出口基地和江苏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太仓市生物医药)企业,对出口增量进行奖励,每美元奖励0.02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大力拓展对外经济合作
十三、鼓励赴境外投资。对我市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办事处、分公司除外),对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
十五、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对非建筑类对外承包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补贴10万元。对建筑类对外承包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补贴5万元。
十六、本章政策若国家、省级资金奖励同一项目,则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着力推动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
十七、可享受本鼓励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销售、纳税、业务统计在太仓市内。
2.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万美元且离岸外包收入占50%以上。
3.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服务外包收入超3000万元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4.年度纳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
十八、对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和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认证给予补助,单个认证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九、给予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每年20万元人才培训补贴。
二十、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我市现有数据中心服务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上限为每家企业每年5万元。
二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外包业务。对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或者当年离岸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市外管局认可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给予每美元奖励0.2元。
二十二、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在岸离岸协调发展。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录,拥有单笔合同500万元以上的在岸合同,且一年内累计在岸执行额达到5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本章政策,同一外包企业同一年度内奖励、补贴(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助力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
二十四、积极推动全市商贸企业提质增效。对全市列统限上零售企业当年零售总额8000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按照销售额前7位进行奖励,前3位企业每家奖励8万,第4到第7位每家奖励4万元;对全市列统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零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按照销售额前3位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
二十五、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宣传活动,奖励重点商贸企业创优争先。
1.对获得国家级特色商贸品牌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商业品牌类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性商业类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苏州市级、太仓市级“诚信经营”先进荣誉称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其中太仓市级1年不超过20家)。
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被评定为中华餐饮名店或中国餐饮名店、江苏餐饮名店、苏州餐饮名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获评的中式烹调(面点)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强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六、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及销售、缴纳税收地在太仓市内。
2.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有多种业务的,依其主要业务进行归类。
3.年度纳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纳税额不作要求)。
4.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二十七、扶持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生的快递费给予2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单家企业该项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八、扶持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
1.支持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单位建立和运营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入网企业数50家以上且年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按平台建设软硬件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在本市注册、财务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不含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交易用户首次突破1万户、5万户、10万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含前档)、30万元(含前档)奖励。
对在本市注册、财务独立核算的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含前档)、200万元(含前档)奖励。
2.在全国性电商平台新开设太仓地方特色馆并实际运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十九、扶持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对新增注册在我市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超过3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奖励。代运营方式包括:建站、平台开店、推广、数据分析、物流、客服、仓储等。
三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提升。
1.B2C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络销售额5000万以上且同比增幅在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网络销售额1亿以上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含前档)奖励。
2.B2B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含前档)、50万元(含前档)一次性奖励。
三十一、对于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实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十二、对电子商务企业新录用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大专学历以上的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十三、对被认定为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包括园区、企业、区(镇)、村等)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含前档)、50万元(含前档)一次性奖励。
三十四、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不受第二十六条税收限制。
第七章 努力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做优做强
三十五、可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销售、纳税在太仓市内;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纳入跨境电商单一窗口统计体系。
三十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入驻太仓。鼓励引进龙头企业。积极吸引知名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落户奖励,分三年兑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做大规模。鼓励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持续做大做强进出口业务规模。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年度交易总量首次超1万单或者进出口总额首次超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进出口实绩给予1.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第二年起给予其年进出口业务增量奖励,以上一年度交易总量为基数,每增加2万单或交易金额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
三十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量超过20家的,按其平台建设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并达到年进出口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对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增幅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年增幅超过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
1.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或改造升级境外仓库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按照当年度设备投入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租赁境外仓库500平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给予国际物流费用补助。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超过2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每入驻具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家20家且成交额达20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服务企业25万元的奖励,每个园区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4.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太仓本地租用公共集货仓储(专业物流用仓储),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500万元的,按照租赁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补贴年限为3年。
5.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展示交易中心。对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租用场所和设备投入费用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十、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持行业协会、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高职院校等举办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培训、行业论坛、电商大讲堂、电商创业创新活动等,对累计200人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或者单次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的公共性活动,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对主办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社会化考试。当年度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依据相应等级给予企业补贴,初级500元/人,中级800元/人,高级1000元/人,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一、本政策中各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均按就高原则兑现;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单位(个人)不得跨章节申报奖励。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同或重复的条款,可以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四十二、本政策中涉及的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元”。
四十三、申报程序
1.每年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制订申报指南;
2.企业向所在镇(区)进行申报,由所在镇(区)初审;
3.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会审(可组织专家论证、第三方审计)、现场查验、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十四、已享受市级和镇(区)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十五、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
四十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十七、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