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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9年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信局、财政局制定的《2019年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2019年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苏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财政补贴和太仓市级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太仓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购买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2018年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2019年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1.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上牌的车辆,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2.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8月8日起,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2019年购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新建并通过验收充电桩的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资金相关要求

  新能源汽车购置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下达太仓市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我市根据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和补贴标准统筹使用。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方式

  (一)财政补贴资金申报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买车辆行驶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8)、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9);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8)驾驶员的驾驶证和社保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车辆服务站;电池回收和处理;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等)。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8)、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9);

  (3)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6)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车辆服务站,电池回收和处理,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等)。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年度充电设施运营情况表(附件6);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9);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6)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7)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8)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第三方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工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向苏州市工信局和财政局请示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市级将统筹使用省级资金,根据地方补贴标准(包含省级和市级)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安排补贴资金至市工信局。

  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由市工信局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1.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购买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购买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2.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拨付至建设运营单位。

  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配合,做好资金申报和下达等相关信息核查。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和申请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审核报告,作为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的依据。

  五、信息报送

  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为:销售机构基本情况、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太仓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太仓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按《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申请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在苏州市范围内建有1个以上的车辆服务站,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负责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完好储存,并上传至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四)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完好储存,并上传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

  (五)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2020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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