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市政府印发《太仓市推动对德合作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推动对德合作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太仓市推动对德合作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围绕高质量建设“两地两城”目标定位,聚焦“四大两提一进”,积极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深化对德合作,构建全方位对德合作平台,提高对德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建设太仓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打造中德合作典范城市,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德资企业落户

  第一条 鼓励德资来我市设立制造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5%奖励;累计到资5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奖励;累计到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到账外资的1%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德资来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且产生开票销售后,累计到资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5%奖励;累计到资200万美元以下、5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到账外资的2%奖励;累计到资5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到账外资的1%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德企做大做强

  第三条 鼓励在太德企增资。对已落户德企增加注册外资且用于扩大产能、增加研发投入或技术改造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增资到账外资的3%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在太德企利润再增资。对已落户德企以利润增资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其利润增资到账外资的5%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已落地德资项目早出资。当年累计到账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与前述条款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鼓励德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德国投资者收购我市内资企业,且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自换领新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在太德资拓展研发功能。在太德企获认定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除享受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政策外,再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同级各类中心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鼓励德国金融、保险机构来太设立分支机构。德国金融、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并成功为在太德企提供便利化金融、保险服务的,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

  第三章 鼓励本土企业赴德国投资

  第九条 太仓企业赴德国设立企业且经苏州市商务部门备案的,自领取德国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按中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太仓企业收购德国境内企业,经市商务部门备案且完成并购交易对价支付的,自换领德国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按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双元制教育发展

  第十条 根据《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加快“双元制”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太委办〔2018〕68号)及《太仓市“双元制”人才培养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太双办〔2019〕1号)执行,由太仓市“双元制”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另行组织申报、兑现。

  第五章 支持对德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争取并支持国家层面重大活动在太举行,对“太仓日”、“啤酒节”等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健、体育、城市建设和管理等交流活动按一事一议给予经费补贴。由活动主办方向市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六章 支持驻德办事处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补贴驻德办事处的运营经费,由市招商局、高新区向市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七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申报,其中第十条双元制资金应向市“双元制”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市商务局按属地初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及汇总,并就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

  2.市商务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建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核。

  3.市商务局将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示。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拨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指德企,包括德国直接投资企业,德国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企业,以及奥地利、瑞士、比利时、卢森堡等投资企业。

  第十七条 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本政策相同或重复的条款,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资金为非人民币的,按申报事项产生年度12月31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根据《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太政办〔2018〕145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市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中德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关于引育民生人才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