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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15    来源:太仓高新区

  为做好新一轮科技领军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人才计划项目的管理与规范,按照《关于实施“娄东英才”工程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2015—2020)》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现代农业等全市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实施创新创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本科),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5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属所创业企业所有;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3.在我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股份占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实收资本中申报人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2)申报人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实收资本中申报人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

  (二)创新领军人才

  重点支持我市各类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掌握其中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须以个人形式申报,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学历或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引进相关手续,引进后能连续3年全职为企业服务;

  (4)从到太仓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计划”人才、“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创办;

  (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3)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4)承担过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5)获得过省以上有关部门、苏州市、太仓市引才计划单项30万元以上资助。

  优先支持本人对企业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人才,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

  (三)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重点支持符合太仓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已在相关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并在太仓市进行产业化生产,能对太仓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团队。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3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创办企业已完成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团队成员新引进到我市,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互补性和整体性,入选后能在企业连续工作3 年以上;

  2.团队领军人才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应符合太仓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中创业领军人才类的申报条件;

  3.团队中需有3 名以上的核心成员在太仓全职工作。核心成员从到太仓工作的次月起,申报企业给予其个人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或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本人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上。

  知名创投机构或我市重点企业股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予以优先立项支持。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

  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以下简称“领军办”,发布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类项目由各区镇和载体组织企业和人才进行申报,人才(团队)和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函》,区镇或载体出具《推荐意见》,人才和落户地均需对项目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类项目需由区镇重点推荐,并经协商同意后再进行组织申报。

  (三)集中受理与审查

  太仓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材料统一受理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领军办会同市人才办、经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人才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核查后,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人才名单。

  (四)专家评审与考察

  市领军办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后,与市人才办商议并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人才名单,由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对入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将结果提交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并上报后确定进入公示阶段的项目名单。

  (五)公示与立项

  所有拟立项项目全部上网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异议项目全部进行调查,查实存在问题的不予立项。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对获评人员进行发文确认,市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情况文件。

  (六)项目中期绩效评估与结题验收

  市领军办发布中期绩效评估、结题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提交领军办。人才(团队)和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函》,区镇或载体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区镇、载体的申请,人才(团队)和落户地均需对项目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人才办、科技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核查企业股份情况、项目总经费和财政拨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出具审计报告。市领军办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并将结果提交人才办主任会议商议。

  四、扶持政策

  (一)对新立项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结合企业基本面评价,对创业类项目(含预评审项目)分A、B、C三类,分别给予200万元(特别优秀的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符合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创业的项目可免评,并按照B类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经费资助);20万元的安家补贴;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一定面积的项目启动场所;1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及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对创新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符合《太仓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的人才,按规定享受10—15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已立项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结题验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择优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三)对新立项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名)根据本级科技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的50%给予补助;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并重点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预期销售情况等,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30%、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为限,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市级与区镇按照1:1的比例承担);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综合金融支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一定面积的项目启动场所;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五、日常管理

  (一)按照《太仓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对于获评的人才项目各区镇需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后续发展支持等,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办、科技局。

  (二)人才和企业在申报时需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可靠,无隐瞒欺骗等情况,同时人才承诺本计划申报和评审期间只通过太仓市申报其他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或类似项目,不在其他地区进行申报。获评人才承诺今后只通过太仓市申报其他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或类似项目,不再在其他地区进行申报。

  (三)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镇报市人才办、科技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如出现因公司破产、重大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经所在区镇报市人才办、科技局备案后中止项目。

  (四)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1.企业注销或项目中止的;

  2.人才调离太仓的;

  3.项目立项后2年内未正常运行或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或5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4.领军人才股权减持,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5.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6.领军人才在其他地方申报引才计划(无论何种形式)并获资助的;

  7.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项目要求的情况。

  六、申报资料

  创业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工商股权证明、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等)、信用承诺函;项目主要成果(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检测报告、奖励证书、销售合同等)及其它证明材料。

  创新人才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以往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证明、企业财务审计报表、信用承诺函;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薪酬或股权证明、入职次月起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等。

  七、其他

  (一)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领军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具体申报条件(包括企业注册时间及人才引进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太仓市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关于集聚产业人才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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